水文水资源实验中心开放使用收费管理办法
一、总则
1.水文水资源实验中心是学院的实验平台,主要负责全院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和仪器设备的管理等工作。为了提高更好地服务全院师生,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,提高设备的利用率,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。
2.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条例,服从实验中心的统一安排。
3.爱护仪器设备,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。
4.实验用的水电和其他耗材由使用者承担。
5.计算单位为天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,不足1天的以1天计;计算单位为小时的仪器设备,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。
6.因教学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场所的,免收使用费。
二、收费标准
1. 实验室设施使用费
江宁实验大厅使用和占用费为50元/天;
实验台使用费为200元/月。
2. 仪器设备使用费
(1)外借仪器设备收费标准
1)总价低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,按30元/日计;
2)总价1~5万元的仪器设备,按50元/日计;
3)总价5~20万元仪器设备,按100元/日计;
4)总价20~40万元仪器设备,按200元/日计;
5)总价大于40万元仪器设备(大型仪器),按300元/日计。
(2)实验室内使用的仪器设备
1)总价低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,按5元/小时计;
2)总价1~5万元的仪器设备,按10元/小时计;
3)总价5~20万元仪器设备,按20元/小时计;
4)总价20~40万元仪器设备,按30元/小时计;
5)总价40~60万元仪器设备(大型仪器),按50元/小时计;
6)总价大于60万元仪器设备大型仪器,按60元/小时计;
7)其中:同位素仪测试费为每个样品100元;
激光粒度分析仪测试费为每个样品40元;
气相、液相色谱仪分别为80元/小时。
3. 校内其他单位使用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,按收费标准的200%执行;校外单位使用实验设施,按收费标准的400%执行。
4.对于超过借用期限不归还仪器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,超过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200%执行;超过半年仍然不归还仪器者,以后不能再借用实验室的任何设备。
三、实验经费管理
(1)收取方式
校内人员在使用前需预交付50%的费用,实验完毕后交清余款。使用费通过学校财务处在项目经费中划拨,实验室不得收取现金。
校外人员的实验费在使用前一次交清,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。
(2)经费用途
实验中心收取的费用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,设立专项经费本,专款专用。所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,耗材的购置,以及实验室人员培训费、劳务费、安保和卫生保洁等相关支出。
(3)执行时间
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